原标题:从住建部发文严禁将臂章“城市管理执法”改为“综合行政执法”谈谈如何规范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着装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形成了以县级部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应急管理七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条线专业为主+不同层级在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乡镇街道)相互支撑的的主流模式体制格局。
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仍适用2017版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外,其他六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不同层级实施大综合一体化的执法队伍(乡镇街道),都在逐渐换着2020版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
各地在换装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出现个别地方部分城管执法人员也换着了综合行政执法服装佩戴其他标志或仍佩戴城管执法标志的现象,相当多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也纷纷效仿。
其中问题最突出、影响最坏、误导最深,是将城管执法臂章和城管logo中的“城市管理执法”文字擅自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字样,传播之广,以讹传讹,在一些地方甚至已成半官方行为,被很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部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所采用。
从上图可以看出,违规修改后的logo和臂章,其样式,主体牡丹花、麦穗图案和城管logo及臂章完全雷同,唯一区别就是“城市管理执法“已改成了“综合行政执法“字样。
对此违反规范规定的乱象,作为城管执法的行业最高行政主管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早前业已发文明令制止,并对违规乱象存在问题进行了通报!
图为住建部城市管理局发文,严禁将城市管理执法臂章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字样。
财政部 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供应管理办法》规定;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仅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牡丹花作为城管特有标识,标志突出了以人为本服务当先的鲜明行业特征,是城管执法专属身份辨识图案,具有唯一性。城管制式服装和标志样式,由住建部2017年主导制定设计并颁布。
财政部 住建部2017年发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供应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司法部2020年发布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管理办法》,分别制定的制式服装标志,两者风格样式细节有明显的差异,分属不同的着装人员体系。
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供应管理办法》规定;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仅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而《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适用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六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乡镇街道)。
图为对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适用制式服装和标志应参照执行的规定。
以上在违规着装和标志使用、擅自修改标识乱象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某地以城管委名义发文,要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街镇主体执法部门而非城管派驻机构),统一换着城市管理执法服装和标志;基层执法人员据理力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内设或下辖机构,是以乡镇街道主体名义在实施行政执法,除涉及城管执法赋权事项业务指导外,无论人财物还是行政隶属都无交集,由一个单一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来规范一个在乡级已实施大综合一体化的执法队伍,显然不合适,也不符合行政管理组织要求。
该文件同时违反了财政部 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供应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争议反馈到上级司法局后,该文件被紧急叫停。
一、城市管理执法早在2000年左右就已率先实施综合执法试点,加挂综合执法局牌子,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身份已经深入人心 ,先入为主根深蒂固的固有思维很难改变,城管执法似成综合行政执法的标签、代名词;这是乡镇(街道)误着城管执法标志的最主要先天因素。
二、出于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自身观念,在中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中,2019年被明确为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成为七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之一,想当然既然是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logo及城市管理字样臂章,就应该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字样。
三、部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受固有惯性思维认知影响,城管就是综合执法;当然,还有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受制服生产厂家推介所左右。
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刚建立,急需要标志标识展示形象,新生事物无可借鉴,相当多的基层执法人员,自身业务政策水平、理解辨别能力受限,存在麻木跟风现象。
五、司法行政机关就实施大综合一体化的执法队伍制式服装标志适用仅作原则规定,规范太笼统不明确,可操作选择空间大,又无配套制度措施,未能建立有效的督查机制,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制约,也是诱因。
六、个别地方城管机构,部门利益思想作祟,利用其人员下沉或工作指导便利,行主导之实,造成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着装或标志佩戴错误。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执法着装的管理权限在国务院,从中央部委及地方政府均无权规定。由财政部 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供应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管理办法》,均是在经国务院同意后颁布。
其中,财政部 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管理办法》第六章附则第26条,对在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实施综合行政执的,适用何种制式服装和标志,条文中已作出明确的规定。
图为在县级层次实施大综合一体化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配发使用的两种臂章标志样式
图为在乡级层次已实施大综合一体化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际配发的两种主流标志样式
对照该文件,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除自身法定职能外,按照中央两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和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经省级赋权,行使部分县级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在乡级层次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采取在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明显符合第26条的规定精神和适用范围。
综上, 按照住建部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要求,各基层执法队伍应以此为戒,禁止擅自修改标志标识并使用违规行为,杜绝着综合行政执法服装佩戴城管标志的这种张冠李戴奇葩现象。
应按照不同执法主体架构、行政隶属不同,各自身份体系对号入座,切实落实执行财政部 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供应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不走样,正确适用着装范围,规范制式服装和标志佩戴。
对改革完成,已经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在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管其实施层级,在乡级行政区域或县、市级层次实施大综合一体化,都要严格参照司法部财政部财行(2020)299号文附则第六章第26条的规定,进行纠正,规范着装。
但要从根本上来改变,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怪像发生,还需从组织保证机制上入手;如统一规范、强化督察、实施集采制度,加强执法队伍人员的作风纪律培训,通过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触动等等,多措并举维护规范好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带动整体执法工作的正规化发展。